《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10-16浏览次数:4342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费〔2015134

  

各高等院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我省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深化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918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具备条件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其学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标准应依法制定和调整。学分制学费标准应根据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进行换算,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一)制定学分制学费标准的具体办法: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2、每学分学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提出每学分学费具体标准,同一所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须统一。

3、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二)学年制学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发文执行,高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学分制收费标准。

  (三)学校按照国家深化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多形式举办的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培养方案总学分可适当放宽,学生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条实施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学分学费缴费时间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校对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给予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或免费重修的机会。高校可以对补考后不及格、重修后不及格需要再次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或及格重修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第七条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实施学分制收费学校应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政策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本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对新出现的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办学形式,其学费由学校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确定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需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转入前已修完的课程学分,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实施方案,由高校按现行收费政策规定及培养方案要求,自主核定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