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6浏览次数:1391

  鄂经院发〔2010〕99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法纪,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财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一、建立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责任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三)各级负责人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学校负责制定并检查落实学校二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及二级财务机构的经济责任制。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

  二、各级负责人的范围

  本责任制所称的各级负责人,是指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三、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的经济责任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依法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主持审定并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还款计划、自筹办学资金及使用计划;

  3.负责审订并签署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4.直接领导学校重要的经济政策、校内各类分配制度和重要的财经制度的制定;

  5.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1.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校长审定学校融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重大经济决策审查;

  3.负责审定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负责组织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

  规、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严肃财经法纪;

  5.根据校长授权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教代会财务报告和预算外追加项目的审批;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年度筹资和创收计划,加强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

  8.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

  1.具体组织、协调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2.协助校领导审查学校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

  4.协助校领导督促、检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应交学校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解缴,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

  5.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6.负责对财会机构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对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

  7.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校长处理;

  8.组织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自筹基建、借贷、担保、入股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工作;

  9.协助校领导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1.在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组织起草学校有关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3.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发展规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做好综合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力求综合平衡。  负责控制、督促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4.开展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科学运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负责全校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定期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6.配合审计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和资料;

  7.负责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9.负责拟定学校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

  10.组织对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监督其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1.负责建立财务处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

  (五)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1.  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本单位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审定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4.管理好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落实学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帐,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5.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支出的审定,合理开支,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落实部门年度预算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保证本单位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不私设小金库;

  6.负责建立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分配制度及其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

  1.在本单位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管理单位的日常财经工作,负直接责任;

  2.接受校财务处的业务领导,根据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并报财务处备案;

  3.参与编制本单位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单位预、决算报告并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及上级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5.组织落实单位创收计划,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保证所有收入按学校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按比例分成;

  6.负责建立健全二级机构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四、考核、奖惩与内部审计

  (一)将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认真贯彻《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坚决抵制违法行为,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违反《会计法》规定,造成财经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按《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理;

  2.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职权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4.截留或转移应上缴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逃避学校监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收入。

  (四)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内部审计,处级以下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或轮岗时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交接。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