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财务报销负面清单

(“十项不得报销”事前告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1276


为进一步方便教职工财务报销,让大家提前知晓财务政策、少走弯路,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严格落实财经政策规定,制定本财务报销负面清单(简称“十项不得报销”),请大家在报销时提前知晓。

一、违规进行高消费等公务接待活动

1.涉嫌高消费、个人消费性质的业务、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报销。

2.超过政府和学校规定的接待费标准、陪餐人数等,不得报销。

(注:详见《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 204号)及相应的湖北省外宾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等)

二、违规购买、发放或赠送购物卡

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自行设置不合理或与业务不相关的其他报销名目等,不得报销。

三、违规将涉嫌个人消费等事项进行报销

1.不按公务卡结算等规定办理结算,对单笔500元以上等情形未执行对应刷公务卡结算的,不得报销。

2.单笔业务>5000元时,未经学校采招履行采购手续或未向其备案核准的,无采购手续的(单笔业务20000元一般还需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按法律事务部要求,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协议或合同无效),不得报销。

3.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特别是涉嫌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支出,如个人手机、个人用眼镜、个人家装、个人生活用品、娱乐、药店购药、过多过频的打印纸或耗材、以电脑维修为名的支出等不得报销。

四、违规配置办公用品和有关设备

1.超标配备或未经许可自行用业务性费用配置固定资产、违反厉行节约原则搞豪华配备的,不得报销。

2.未事先经资产部门许可自行购置固定资产,未事先经资产部门登记为低值易耗品的批量购置、未事先经资产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1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图书单笔2000元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得报销。

五、违规以不规范发票等情形报销

1.将同一笔业务故意拆分规避审查监督的(同一批次业务若按税控要求确须开具多张票据并为一笔报销的属于正常行为可以报销)不得报销。

2.以虚假发票(注:发票金额2000元的应提供发票真实性查询结果,查询地址见学校财务处网站——发票查验)、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或与事项无关从其他渠道取得发票等情形不得报销。

3.不得报销下列发票:无明细清单的书费、打印费,无领用人签字的办公用品费等,连号出租车车票等。

4.不得报销过时票据(发票报销时限一般为1年内有效)。

六、违规开支差旅费

1.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的不得报销。

2.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且未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注:详见《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7] 97号)及后续发布的规定)

七、违规开支会议费

1.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的不得报销。

2.超过规定的会议标准、人次开支会议费的不得报销。

(注:详见《湖北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0] 55号)等)

八、违规开支劳务费

1.虚构劳务费发放事由,虚列、伪造领款人信息、签名,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对非编在职人员发放标准过高(注:在工作日外的劳务费标准一般每天100-200元)等情形的,不得报销。

2.未按省相应文件,超标准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评审费的,对校内人员无规定拟发放加班性费用的,不得报销。

3.突破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而向本单位在编人员发放评审费的,无上级文件规定而发放加班性费用的,不得报销。

九、违规开支科研经费

1.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涉嫌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或材料等,不得报销。

2.报销与课题预算项目无关的经费,突破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不得报销。

(详见《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9]115号)、《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1] 10号)及后续规定)

十、违规开支工会经费

1.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不得报销。

2.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补贴不得报销。

3.超过工会经费规范管理及有关厉行节约规定的不得报销。

4.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工会经费中报销。

(注:详见《湖北经济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经院发[2018] 60号)及有关说明)

未尽事宜,以政策规定及相关解读为准,欢迎来询。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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