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3-16浏览次数:5189

各教职工:

接地方税务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额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范围

20171120171231期间所有年所得额累计到达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所有教职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等,具体规定和有关税额计算办法等按《税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填报前查询有关信息

1.校内职工工薪收入所得:填报表格时的参考数据可在网上查询:登录校园网办事大厅→进入财务综合服务平台→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查询20183月工资“备注3栏目(外籍教师包含港澳台教师查询20183月工资“备注2

2.若职工在校外还有收入(即同城多地取得收入)的,请按税务局规定务必于2018331到江夏区地税局自行申报。

三、有关要求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个人信息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等各项需填写完整,并在纳税人(签名)处签字(金额填写参见上述网上查询的“备注”情况)

2.《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中需填写姓名,证件号以及代扣代缴申报入库所得税金额(用查询到的“备注中”--“已缴(扣)税款”)。

四、友情提示

《超12万人员名单》中涉及的教职工,请务必按税务局要求自行纳税申报,否则会产生信用等不良记录。

五、上交方式和截止时间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教职工,方便大家填报,经与税务部门协商,对于仅有校内收入(不存在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的教职工,请将填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328下班前交财务处205老师,由财务处集中上交江夏区地税局。逾期没有上交的教职工,请到江夏区地税局大厅自行申报(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街江夏大道126)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315

  

  

附件下载:

附件12017年年所得超12万人员名单》(见学校内网公告)


附件2 《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