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为让您本人能及时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您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进行确认。学校将自2021年1月起从国家税务总局平台采集各位教职工的免税信息,并按此信息对接发放每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等。如果未能在年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台提交确认信息,将不能及时从2021年1月起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请您从正规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国家税务总局定制)填报,进入【首页】,在【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办理,办理后可以通过app里面的查询功能查看。按税法规定,个人对提交的信息自负其责。
若无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可忽略。
网上相关操作参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LH-6dU3pbHcC15NHAFwlg
特此告知。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