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
(第一批)
为加快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支出行为,更好服务和保障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加强过程管控
1.不得在立项审批程序不完备、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2.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总额不得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专项债券总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券总控制规模。
3.债务风险高等级地区未经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入库并安排政府支出。
4.未通过财力论证、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从储备库进入实施库。
5.未开展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6.主管部门未实施可行性和经济性审查的项目不得入库。
7.容缺审批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政府支出。
8.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定的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投资概算、改变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标准。
9.政府投资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10.不得长时间(超过一年)闲置债券资金。
二、严格投向领域
11.对高估项目收益、超越收益实际水平谋划的专项债券项目,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库。严禁包装无收益的项目。
12.超出专项债投向领域以及适合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项目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
三、规范建设标准
13.对超国家标准谋划的幼儿园项目,不得安排政府支出。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360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14.对超标准谋划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不得安排政府支出。对于公共体育场,人口在20万以下的,坐席数不得超过1万座;人口在20万至100万的,不得超过2万座;人口在100万至200万的,不得超过3万座。对于公共体育馆,人口在50万以下的,坐席数不得超过3000座;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不得超过6000座;人口在100万至200万的,不得超过1万座。对于公共游泳馆,人口在10万以下的,不单独建设游泳馆;人口在10万至20万的,坐席数不得超过1500座;人口在20万至100万的,不得超过3000座;人口在100万至200万的,不得超过4000座。
15.对超标准谋划的公共图书馆,不得安排政府支出。人口在3万以下的,不单独建设公共图书馆;人口在20万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00平方米;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3500平方米;人口在100万至150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0平方米。
16.对超标准谋划的公共文化馆,不得安排政府支出。5万人以下的城关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人口在5万至20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0平方米;人口在50万至250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0平方米。
17.对超标准谋划的规划展览馆,不得安排政府支出。县级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市辖区)已有的原则上不得新建,确需新建的原则上应建设综合场所。地级城市规划展览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万人。近三年城市本级政府债务率出现过100%以上的,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
以上建设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建设规范和标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促进产业发展
18.不得违规制定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费,不得违规擅自延长税费优惠政策期限。
19.不得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实施产业项目。不得在未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20.不得对产出不确定的项目出台支持政策。不得引进产出效益严重低于投入成本、投资强度和预期亩均税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产业。